第1條
除非符合以下情況,否則就第2段而言,某一個星期(第(2)節適用的星期除外)不計算在內 —— (a) 僱員在該星期工作17小時或以上;或 (b) 僱員 —— (i) 在緊接該星期前的3個星期的期間,受僱於有關僱主;及 (ii) 在由該星期及第(i)小分節所描述的3個星期組成的期間,工作68小時或以上。
僱傭條例 第1條
除非符合以下情況,否則就第2段而言,某一個星期(第(2)節適用的星期除外)不計算在內 —— (a) 僱員在該星期工作17小時或以上;或 (b) 僱員 —— (i) 在緊接該星期前的3個星期的期間,受僱於有關僱主;及 (ii) 在由該星期及第(i)小分節所描述的3個星期組成的期間,工作68小時或以上。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