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
(1) 在決定就第2A段而言僱員曾否在某一個小時工作時,第(2)節適用。 (2) 如僱員在任何一個小時,不論整小時或其部分 —— (a) 因疾病或損傷而無能力工作(但如無能力工作超過48小時,須有註冊醫生、註冊中醫或註冊牙醫簽發的醫生證明書作為佐證); (ab) 因遵守《第599章》規定而缺勤;或 (b) 在因法律規定、雙方的安排,或因行業、業務或經營的習慣而被視為仍繼續受僱主為任何目的而僱用的情況下缺勤, 則除按第4段所規定外,該小時須計作為該僱員曾經工作的小時。
僱傭條例 第3條
(1) 在決定就第2A段而言僱員曾否在某一個小時工作時,第(2)節適用。 (2) 如僱員在任何一個小時,不論整小時或其部分 —— (a) 因疾病或損傷而無能力工作(但如無能力工作超過48小時,須有註冊醫生、註冊中醫或註冊牙醫簽發的醫生證明書作為佐證); (ab) 因遵守《第599章》規定而缺勤;或 (b) 在因法律規定、雙方的安排,或因行業、業務或經營的習慣而被視為仍繼續受僱主為任何目的而僱用的情況下缺勤, 則除按第4段所規定外,該小時須計作為該僱員曾經工作的小時。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