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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傭條例 第6條

僱傭條例 第6條

第6條

如僱主遵從區域法院法官根據第5(1)段所作出的命令,或根據第5(2)段以其他安排保證將債項款額全數付給僱員,則根據第3段發出的手令須予以撤銷,而僱主須獲得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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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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