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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傭條例 第7條

僱傭條例 第7條

第7條

如僱主未有遵從區域法院法官根據第5(1)段所作出的命令,則區域法院法官可將他交付監獄羈押,直至該命令獲得遵從,或羈押滿3個月為止,兩者以較早發生者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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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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