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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傭條例 第2條

僱傭條例 第2條

第2條

第(1)節所指情況如下 —— (a) 債項已全數清付或已放棄追討; (b) 在根據第67條申請向僱主追討任何部分債項後14天內,仍未提出法律程序; (c) 向僱主追討全部或部分債項的法律程序未有努力進行; (d) 向僱主追討全部或部分債項的所有法律程序,最後已經被取消或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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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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