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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傭條例 第9條

僱傭條例 第9條

第9條

(1) 根據第5段訂立的保證書的擔保人,可隨時向區域法院法官申請解除其根據該保證書所須承擔的義務。 (2) 區域法院法官在接獲根據第(1)節提出的申請後,須傳召僱主到區域法院法官席前。 (3) 僱主到區域法院法官席前時,區域法院法官須下令解除根據第(1)節提出申請的擔保人根據該保證書所須承擔的義務,並命令該僱主提供另外1名或多名經區域法院法官批准的擔保人,作為該保證書的擔保人。 (4) 如區域法院法官根據第(3)節命令僱主提供一名或多名經批准的保證書擔保人,則第6及7段的條文須屬適用,猶如該命令是根據第5(1)段作出的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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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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