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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傭條例 第4條

僱傭條例 第4條

第4條

如區域法院法官根據第(3)節命令僱主提供一名或多名經批准的保證書擔保人,則第6及7段的條文須屬適用,猶如該命令是根據第5(1)段作出的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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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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