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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傭條例 第7條

僱傭條例 第7條

第7條

憑藉第3段的規定,凡僱員因其獲續約或獲再次聘用是在已故僱主死亡後生效而不視為被解僱,則 —— (a) 就第31B(1)條而言,在決定該僱員是否在必要期間內曾根據連續性合約受僱時,由僱主死亡之日起至續約或再次聘用生效之日止的一段相隔期間,須計作為受僱於已故僱主的遺產代理人的僱傭期(假若無本段的規定,該段相隔期間就該目的而言不得計作為上述僱傭期);及 (b) 在計算第31B(1)條所指明的期間時,僱員僱傭期的連續性不得視為被在該段相隔期間內任何一個星期所打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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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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