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明條例
第4條
項名稱 1《勞資審裁處條例》(第25章)。 2《學徒制度條例》(第47章)。 3《勞資關係條例》(第55章)。 4《往香港以外地方就業合約條例》(第78章)。 5《僱員補償條例》(第282章)。 6《職工會條例》(第332章)。 7《肺塵埃沉着病及間皮瘤(補償)條例》(第360章)。 8《小額薪酬索償仲裁處條例》(第453章)。
僱傭條例 第4條
指明條例
項名稱 1《勞資審裁處條例》(第25章)。 2《學徒制度條例》(第47章)。 3《勞資關係條例》(第55章)。 4《往香港以外地方就業合約條例》(第78章)。 5《僱員補償條例》(第282章)。 6《職工會條例》(第332章)。 7《肺塵埃沉着病及間皮瘤(補償)條例》(第360章)。 8《小額薪酬索償仲裁處條例》(第453章)。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