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傭條例 第2條
本條曾於 2026-05-14 修訂
已故僱主生前僱用僱員所從事的業務的擁有權,如轉移至該已故僱主的遺產代理人,因此而引起的變更,第31Z條並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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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