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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傭條例 第3條

僱傭條例 第3條

第3條

憑藉第31ZB條的規定,凡已故僱主的死亡就本條例第VB部而言,視為是該僱主終止僱傭合約,惟在下列情況,僱員不得視為已遭該已故僱主解僱 —— (a) 其僱傭合約經由已故僱主的遺產代理人予以續訂,或經由該遺產代理人以新僱傭合約再次聘用;及 (b) 續約或再次聘用是在已故僱主死亡後4個星期內生效。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附表6 — 僱主的死亡——長期服務金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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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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