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
除本附表另有規定外,就一名已死亡的僱主而言 —— (a) 本條例第VB部內凡提述僱主所作事情或所作與僱主有關的事情時,均須解釋為包括提述該已故僱主任何遺產代理人所作事情或所作與該遺產代理人有關的事情;及 (b) 本條例第VB部內凡提述僱主被要求或獲授權作出的事情,或被要求或獲授權作出與他有關的事情時,均須解釋為包括提述按照本條例第VB部而經由本附表(包括(a)分節)所修改的條文,僱主的遺產代理人被要求或獲授權作出的事情,或被要求或獲授權作出與他有關的事情。
僱傭條例 第6條
除本附表另有規定外,就一名已死亡的僱主而言 —— (a) 本條例第VB部內凡提述僱主所作事情或所作與僱主有關的事情時,均須解釋為包括提述該已故僱主任何遺產代理人所作事情或所作與該遺產代理人有關的事情;及 (b) 本條例第VB部內凡提述僱主被要求或獲授權作出的事情,或被要求或獲授權作出與他有關的事情時,均須解釋為包括提述按照本條例第VB部而經由本附表(包括(a)分節)所修改的條文,僱主的遺產代理人被要求或獲授權作出的事情,或被要求或獲授權作出與他有關的事情。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