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
就僱主死亡而言,凡在第32B或32C條中提述由僱主續訂合約或再次聘用,須解釋為包括提述由已故僱主的任何遺產代理人續訂合約或再次聘用;而提述由僱主所作的要約,須解釋為包括提述由已故僱主的任何遺產代理人所作的要約。
僱傭條例 第2條
就僱主死亡而言,凡在第32B或32C條中提述由僱主續訂合約或再次聘用,須解釋為包括提述由已故僱主的任何遺產代理人續訂合約或再次聘用;而提述由僱主所作的要約,須解釋為包括提述由已故僱主的任何遺產代理人所作的要約。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