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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傭條例 第5條

僱傭條例 第5條

第5條

凡僱主已給予僱員通知,終止其僱傭合約,並要約續訂其僱傭合約或要約以新合約再次聘用該僱員,而 —— (a) 該僱員在未曾接受或拒絕該項要約前已死亡;及 (b) 在該僱員死亡前,其僱主未有撤回該項要約, 則第32C(1)或(2)條(視屬何情況而定)須適用,猶如在該兩款內“該僱員如不合理地拒絕該項要約”的字句,已由“該僱員如拒絕該項要約本應屬不合理”的字句取代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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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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