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
如 —— (a) 某女性僱員在第12(2)(a)、12AA(1)及14條的修訂日期前,根據第12(4)條就其懷孕及擬放產假事宜給予通知;但 (b) 該僱員在該日期當日或之後分娩, 則經《2020年修訂條例》修訂的第12(2)(a)、12AA(1)及14條,就該僱員享有產假及產假薪酬的權利而適用。
僱傭條例 第2條
如 —— (a) 某女性僱員在第12(2)(a)、12AA(1)及14條的修訂日期前,根據第12(4)條就其懷孕及擬放產假事宜給予通知;但 (b) 該僱員在該日期當日或之後分娩, 則經《2020年修訂條例》修訂的第12(2)(a)、12AA(1)及14條,就該僱員享有產假及產假薪酬的權利而適用。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