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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傭條例 第1條

僱傭條例 第1條

第1條

除本部另有規定外,指明僱員有權獲得的遣散費款額,是將按(a)段計算出的款額,與按(b)段計算出的款額,兩者相加 —— (a) 將該僱員的轉制前僱傭期年數(不足一年的部分按比例計算)乘以 —— (i) 如屬按月計薪的僱員,而 —— (A) 該僱員的轉制前僱傭期不少於一個月——屬該僱員的轉制前僱傭期的最後一個月全月工資的三分之二,或$22,500的三分之二,以款額較小者為準;或 (B) 該僱員的轉制前僱傭期不足一個月——屬該僱員的整段僱傭期的首個月全月工資的三分之二,或$22,500的三分之二,以款額較小者為準;或 (ii) 如屬其他情況的僱員,而 —— (A) 該僱員的轉制前僱傭期不少於30個正常工作日——以由該僱員選取的18日(須從在轉制前僱傭期內該僱員最後工作的30個正常工作日中選取任何18日)為依據的18日工資,或$22,500的三分之二,以款額較小者為準;或 (B) 該僱員的轉制前僱傭期不足30個正常工作日——以由該僱員選取的18日(須從在整段僱傭期內該僱員最先工作的30個正常工作日中選取任何18日)為依據的18日工資,或$22,500的三分之二,以款額較小者為準; (b) 將該僱員的轉制後僱傭期年數(不足一年的部分按比例計算)乘以 —— (i) 如屬按月計薪的僱員——屬該僱員的整段僱傭期的最後一個月全月工資的三分之二,或$22,500的三分之二,以款額較小者為準;或 (ii) 如屬其他情況的僱員——以由該僱員選取的18日(須從在整段僱傭期內該僱員最後工作的30個正常工作日中選取任何18日)為依據的18日工資,或$22,500的三分之二,以款額較小者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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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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