費用
第4條
凡假若本命令沒有作出,則根據《證券及期貨(費用)規則》(第571章,附屬法例AF)本須就證監會執行根據本命令轉移的職能而繳付某費用予證監會,則聯交所有權徵收和保留須就它執行該職能而繳付的費用。
證券及期貨(職能的轉移——聯交所)令 第4條
費用
凡假若本命令沒有作出,則根據《證券及期貨(費用)規則》(第571章,附屬法例AF)本須就證監會執行根據本命令轉移的職能而繳付某費用予證監會,則聯交所有權徵收和保留須就它執行該職能而繳付的費用。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