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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及期貨(保險)規則 第3條

證券及期貨(保險)規則 第3條

適用範圍

第3條

本規則適用於根據本條例第116(1)條獲批給牌照進行任何受規管活動的法團,但符合以下說明的該等法團除外 —— (a) 並非聯交所或期交所的交易所參與者;及 (b) 根據本條例第116(1)條獲批給牌照進行任何受規管活動,而該牌照是受該法團不得持有客戶資產的條件所規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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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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