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
如證監會已為屬期貨合約交易的受規管活動而根據第5(2)(b)條就某保險期核准某份總保險單,則就該類受規管活動獲發牌的屬期交所的交易所參與者的指明持牌法團,除投購它須根據本條的其他條文投購並將之保持有效的保險(如有的話)外,亦須為該類受規管活動在該保險期內並在該總保險單下,就指明風險投購款額不少於指明款額的保險並將之保持有效。
證券及期貨(保險)規則 第3條
如證監會已為屬期貨合約交易的受規管活動而根據第5(2)(b)條就某保險期核准某份總保險單,則就該類受規管活動獲發牌的屬期交所的交易所參與者的指明持牌法團,除投購它須根據本條的其他條文投購並將之保持有效的保險(如有的話)外,亦須為該類受規管活動在該保險期內並在該總保險單下,就指明風險投購款額不少於指明款額的保險並將之保持有效。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