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指明持牌法團須根據本規則投購保險並將之保持有效所針對的風險,是因該法團就在香港進行某類受規管活動所收取或持有的客戶資產(包括由該法團的有聯繫實體所收取或持有的客戶資產)的可歸因於以下情況的損失所引起的損失風險 —— (a) 該指明持牌法團(或其有聯繫實體或服務單位)的僱員作出的欺詐或不誠實行為; (b) 客戶資產在由該指明持牌法團(或其有聯繫實體)保管期間發生的搶劫或盜竊事件; (c) 偽造支票或其他可流轉票據,或對支票或其他可流轉票據作欺詐性竄改; (d) 欺詐性使用資訊系統;及 (e) 偽造關乎客戶資產的指示或作出關乎客戶資產的欺詐性指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