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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及期貨(保險)規則 第2條

證券及期貨(保險)規則 第2條

第2條

就本附表而言 —— 服務單位 (service bureau)就某指明持牌法團而言,指獲該法團轉授執行若干附帶於該法團進行的任何受規管活動的職能的責任的人; 僱員 (employee)就某指明持牌法團(或其有聯繫實體或服務單位)而言,包括現時或曾經是該法團(或其有聯繫實體或服務單位)的僱員、高級人員或持牌代表的個人,或現時或曾經(不論是根據服務合約或以其他方式)獲該法團(或其有聯繫實體或服務單位)聘用的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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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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