呈交交易估值資料
第25A條
(1) 除第25B條另有規定外,第(2)款所提述的訂明人士須在與交易估值資料有關的日期後2個營業日內,就某項指明場外衍生工具交易仍未完結期間的每一日,向金融管理專員呈交該項交易的交易估值資料。 (2) 第(1)款就指明場外衍生工具交易適用於符合以下說明的訂明人士 —— (a) 按照第23或24條已向金融管理專員呈交該項交易的交易資料(包括儘管有第23(5)條的規定,但已向金融管理專員呈交該項交易的交易資料的訂明人士);或 (b) 按照第23或24條須向金融管理專員呈交該項交易的交易資料,但卻沒有照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