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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及期貨(場外衍生工具交易——匯報及備存紀錄責任)規則 第25A條

證券及期貨(場外衍生工具交易——匯報及備存紀錄責任)規則 第25A條

呈交交易估值資料

第25A條

(1) 除第25B條另有規定外,第(2)款所提述的訂明人士須在與交易估值資料有關的日期後2個營業日內,就某項指明場外衍生工具交易仍未完結期間的每一日,向金融管理專員呈交該項交易的交易估值資料。 (2) 第(1)款就指明場外衍生工具交易適用於符合以下說明的訂明人士 —— (a) 按照第23或24條已向金融管理專員呈交該項交易的交易資料(包括儘管有第23(5)條的規定,但已向金融管理專員呈交該項交易的交易資料的訂明人士);或 (b) 按照第23或24條須向金融管理專員呈交該項交易的交易資料,但卻沒有照辦。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3分部 — 向金融管理專員匯報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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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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