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明人士須就交易備存紀錄
第27條
就指明場外衍生工具交易而言,訂明人士須按第30條指明的方式,備存第29(1)條指明的紀錄,直至不早於該項交易到期或被終止後5年為止。
證券及期貨(場外衍生工具交易——匯報及備存紀錄責任)規則 第27條
訂明人士須就交易備存紀錄
就指明場外衍生工具交易而言,訂明人士須按第30條指明的方式,備存第29(1)條指明的紀錄,直至不早於該項交易到期或被終止後5年為止。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