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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拉OK場所條例 第2條

卡拉OK場所條例 第2條

第2條

根據本條訂立的規例可 —— (a) 禁止在未獲發牌當局同意下作出某些作為; (b) 授權發牌當局規定或禁止作出某些作為;及 (c) 規定作出某些作為而該等作為須達到令發牌當局滿意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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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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