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
在依據第(4)款將車輛出售之日之後的6個月內,如任何人令吊車公司信納在該車輛憑藉該款成為吊車公司的財產時,他是該車輛的車主,則吊車公司須將出售該車輛所得的收益,在扣除移走及扣留費用及收費以及吊車公司就出售該車輛所招致的合理費用後,支付予該人。
東涌吊車附例 第5條
在依據第(4)款將車輛出售之日之後的6個月內,如任何人令吊車公司信納在該車輛憑藉該款成為吊車公司的財產時,他是該車輛的車主,則吊車公司須將出售該車輛所得的收益,在扣除移走及扣留費用及收費以及吊車公司就出售該車輛所招致的合理費用後,支付予該人。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