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
某安排(不論屬合併、收購或任何其他相類交易)如符合以下說明,即屬第27B條適用的合資格安排 —— (a) 該安排涉及在其生效當日,有存放於該安排的各方中任何屬計劃成員(轉讓方)的一方的受保障存款,轉讓(以不適用轉讓方式轉讓除外)予該安排的另一方(承轉方計劃成員),而該等存款成為存放於承轉方計劃成員的受保障存款;及 (b) 承轉方計劃成員在該安排生效當日,維持屬計劃成員,或成為計劃成員。
存款保障計劃條例 第3條
某安排(不論屬合併、收購或任何其他相類交易)如符合以下說明,即屬第27B條適用的合資格安排 —— (a) 該安排涉及在其生效當日,有存放於該安排的各方中任何屬計劃成員(轉讓方)的一方的受保障存款,轉讓(以不適用轉讓方式轉讓除外)予該安排的另一方(承轉方計劃成員),而該等存款成為存放於承轉方計劃成員的受保障存款;及 (b) 承轉方計劃成員在該安排生效當日,維持屬計劃成員,或成為計劃成員。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