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
如任何計劃成員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守第(2)款,則該計劃成員的每名董事及每名行政總裁均屬犯罪 —— (a) 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罰款$400,000及監禁2年;或 (b) 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第6級罰款及監禁6個月。
存款保障計劃條例 第3條
如任何計劃成員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守第(2)款,則該計劃成員的每名董事及每名行政總裁均屬犯罪 —— (a) 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罰款$400,000及監禁2年;或 (b) 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第6級罰款及監禁6個月。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