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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保障計劃條例 第2條

存款保障計劃條例 第2條

第2條

在符合本分部的規定下,如存款人有受保障存款存放於無力償付成員,而他是根據不同的被動信託以被動受託人身分持有該筆存款,則該等信託中的每一信託的受益人有權就於指明事件的日期當日根據該信託持有的該筆存款的部分從存保基金中獲得補償,而該存款人沒有該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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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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