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
如有關受益人或客戶由2個或多於2個的人組成 —— (a) 在該等人以合夥形式經營業務的情況下,就從存保基金中獲得補償的權利而言,該等人是單一及延續的團體,須與不時屬該合夥的成員的人區別; (b) 在任何其他情況下,該等人中的每一人均有權就他於指明事件的日期當日在該受保障存款中所佔的份額從存保基金中獲得補償。
存款保障計劃條例 第4條
如有關受益人或客戶由2個或多於2個的人組成 —— (a) 在該等人以合夥形式經營業務的情況下,就從存保基金中獲得補償的權利而言,該等人是單一及延續的團體,須與不時屬該合夥的成員的人區別; (b) 在任何其他情況下,該等人中的每一人均有權就他於指明事件的日期當日在該受保障存款中所佔的份額從存保基金中獲得補償。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