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
為覆核某項決定或評估,審裁處由以下人士組成 —— (a) 審裁處主席;及 (b) 財政司司長按主席的建議而從第(5)款提述的小組中委任作為審裁處的成員以覆核該決定或評估的人士,該等人士的人數不少於2人。
存款保障計劃條例 第3條
為覆核某項決定或評估,審裁處由以下人士組成 —— (a) 審裁處主席;及 (b) 財政司司長按主席的建議而從第(5)款提述的小組中委任作為審裁處的成員以覆核該決定或評估的人士,該等人士的人數不少於2人。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