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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保障計劃條例 第11條

存款保障計劃條例 第11條

第11條

在本條中,法官 (judge)指 —— (a) 原訟法庭的法官或暫委法官; (b) 上訴法庭的前任上訴法庭法官;或 (c) 原訟法庭的前任法官或前任暫委法官。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6部 — 存款保障上訴審裁處的覆核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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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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