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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保障計劃條例 第9條

存款保障計劃條例 第9條

第9條

在接獲根據第(8)款送交的有關決定或評估的副本及文件後,審裁處須覆核有關的決定或評估,而在考慮述明的該覆核所據的理由後,可作出以下的裁定 —— (a) 確認、更改或推翻該決定或評估; (b) 將該事項連同審裁處認為適當的指示發還存保委員會或金融管理專員處理。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6部 — 存款保障上訴審裁處的覆核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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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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