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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保障計劃條例 第11條

存款保障計劃條例 第11條

第11條

在覆核存保委員會或金融管理專員的決定或評估時 —— (a) 審裁處須給予該申請人以及存保委員會或金融管理專員陳詞機會;及 (b) 如任何事實已經在適用於在法院進行的民事法律程序的舉證準則的基礎上獲確立,審裁處可裁定該事實已獲確立。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6部 — 存款保障上訴審裁處的覆核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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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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