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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保障計劃條例 第2條

存款保障計劃條例 第2條

第2條

第(1)(c)款並不賦權審裁處要求 —— (a) 申請人的銀行或財務顧問披露關乎申請人以外的任何人的事務的資料;或 (b) 律師或大律師披露他們以律師或大律師的身分而接收或作出的任何受保密權涵蓋的通訊(不論是口頭通訊或書面通訊)。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6部 — 存款保障上訴審裁處的覆核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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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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