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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保障計劃條例 第3條

存款保障計劃條例 第3條

第3條

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有以下行為,即屬犯罪 —— (a) 沒有遵從審裁處根據或依據第(1)款作出或給予的命令、通知、禁令或要求; (b) 在已根據第(1)(c)款被審裁處要求於某地方出席審裁處聆訊後,未經審裁處准許而在他被如此要求在場時離開該地方; (c) 阻礙任何人為覆核的目的出席審裁處聆訊、提供證據或交出任何物品、紀錄或文件,或阻嚇任何人以期他不為該目的作出該等作為; (d) 因任何人曾出席審裁處聆訊而威脅或侮辱他,或令他蒙受損失;或 (e) 因審裁處主席或任何成員以該等身分執行職能而在任何時間威脅或侮辱他,或令他蒙受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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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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