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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保障計劃條例 第5條

存款保障計劃條例 第5條

第5條

任何人不得僅以遵從審裁處根據或依據第(1)款作出或給予的命令、通知、禁令或要求可能會導致他入罪為理由,而獲豁免遵從該命令、通知、禁令或要求。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6部 — 存款保障上訴審裁處的覆核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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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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