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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保障計劃條例 第4條

存款保障計劃條例 第4條

第4條

存保委員會可要求任何計劃成員呈交由該計劃成員委任並由存保委員會認可的核數師所擬備的報告書,報告按該核數師的意見,該計劃成員是否有設立足夠的管控制度令存保委員會能執行其職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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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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