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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保障計劃條例 第2條

存款保障計劃條例 第2條

第2條

任何看來是以存保委員會印章妥為簽立的文書,均須收取為證據,而除非相反證明成立,否則須當作已如此簽立。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附表2 — 與存保委員會有關的條文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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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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