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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保障計劃條例 第3條

存款保障計劃條例 第3條

小組成員的任期

第3條

(1) 小組成員的任期不超過3年。 (2) 小組成員在其任期或連任期屆滿時,有資格再獲委任另一段行政長官所指明的任期。 (3) 小組成員可藉給予行政長官書面通知而辭職。辭職通知在該通知內指明的日期生效,如該通知並無指明日期,則在行政長官收到該通知的日期生效。 (4) 如行政長官信納某小組成員 —— (a) 已破產; (b) 因身體或精神上的疾病以致無履行職務能力; (c) 因其他理由不能夠或不適宜執行審裁處成員的職能;或 (d) 已成為公職人員, 則行政長官可宣布該人的小組成員職位懸空,並以行政長官認為合適的方式宣布該事實;上述宣布一經作出,該職位即告懸空。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附表3 — 與審裁處有關的條文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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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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