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組成員的任期
第3條
(1) 小組成員的任期不超過3年。 (2) 小組成員在其任期或連任期屆滿時,有資格再獲委任另一段行政長官所指明的任期。 (3) 小組成員可藉給予行政長官書面通知而辭職。辭職通知在該通知內指明的日期生效,如該通知並無指明日期,則在行政長官收到該通知的日期生效。 (4) 如行政長官信納某小組成員 —— (a) 已破產; (b) 因身體或精神上的疾病以致無履行職務能力; (c) 因其他理由不能夠或不適宜執行審裁處成員的職能;或 (d) 已成為公職人員, 則行政長官可宣布該人的小組成員職位懸空,並以行政長官認為合適的方式宣布該事實;上述宣布一經作出,該職位即告懸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