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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保障計劃條例 第6條

存款保障計劃條例 第6條

第6條

如某一年的基金目標金額超逾緊接的上一年的指明日期當日的存保基金結餘的款額,是少於建立期徵費的總款額(而該總款額是若非因本款的規定,則所有計劃成員本應按照第(5)款就該某一年所繳付的),則某計劃成員須就該某一年繳付的建立期徵費款額,是該計劃成員本應按照第(5)款須就該年繳付的建立期徵費款額的一個部分,而該部分按以下比率計算:該超逾之數的款額佔總款額的比率。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附表4 — 存保基金的供款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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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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