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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保障計劃條例 第7條

存款保障計劃條例 第7條

最低供款款額

第7條

不論本附表有何規定,如計劃成員須就任何一年繳付的供款款額少於$50,000,則該計劃成員須就該年繳付最低供款款額,而計算方法是以$50,000為基礎,並 —— (a) 就啟動年而言 —— (i) (如該計劃成員在本附表生效*之前成為存保計劃的成員)按本附表在該年內有效的日數在365中所佔的比率計算; (ii) (如該計劃成員在本附表生效當日或之後成為存保計劃的成員)按該計劃成員在該年屬存保計劃的成員的日數在365中所佔的比率計算;或 (b) 就其他任何一年而言,按該計劃成員在該年屬存保計劃的成員的日數在365中所佔的比率計算。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附表4 — 存保基金的供款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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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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