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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瀕危動植物物種條例 第1條

保護瀕危動植物物種條例 第1條

第1條

署長可在收到以指明表格向他提出的申請以及在附表2訂明的費用已予繳付後 —— (a) 延長根據第23(1)(a)、(b)、(c)或(d)條發出的許可證的有效期; (b) 將根據第23(1)(e)條發出的許可證續期;或 (c) 以其他方式更改根據第23條發出的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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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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