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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瀕危動植物物種條例 第2條

保護瀕危動植物物種條例 第2條

第2條

任何人 —— (a) 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從根據第(1)款提出的要求;或 (b) 明知而提供虛假或具誤導性的姓名或地址以充作遵從該要求, 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6級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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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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