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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瀕危動植物物種條例 第39條

保護瀕危動植物物種條例 第39條

第7部的釋義

第39條

在本部中 —— 根據第34(1)條檢取的物品 (thing seized under section 34(1))指根據第34(1)(a)條檢取的物品,並包括根據第34(1)(b)、(c)或(d)條在與該物品有關連的情況下檢取的任何其他物品; 售賣得益 (proceeds of sale)就根據第34(1)條檢取的物品而言,指出售該物品的售賣得益(如該物品已根據第35條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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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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