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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瀕危動植物物種條例 第44條

保護瀕危動植物物種條例 第44條

提供虛假資料

第44條

(1) 任何人根據第23或24條提出申請時提供任何以下資料,或提供任何以下資料充作遵守本條例的規定,即屬犯罪 —— (a) 他明知或相信屬虛假或不相信是真實的資料;或 (b) 他明知或相信在任何要項上具誤導性的資料。 (2) 任何人藉廣告或任何其他方式聲稱、表示或顯示某物品是列明物種的標本,但他自己並不相信該項聲稱、表示或顯示屬真實的,即屬犯罪。 (3) 任何人犯第(1)或(2)款所訂罪行,一經定罪,可處第6級罰款及監禁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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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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