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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瀕危動植物物種條例 第2條

保護瀕危動植物物種條例 第2條

第2條

如在任何民事或刑事法律程序中,作為證據或可予查閱的任何簿冊、文件或字據中,載有包含第(1)(b)(i)款所提述的舉報人或協助人的姓名或描述或可能致使其身分被揭露的記項,則法庭或裁判官須安排將所有該等段落遮掩或塗去,但以保障該舉報人或協助人(視屬何情況而定)免其身分被揭露而需遮掩或塗去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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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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