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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瀕危動植物物種條例 第5條

保護瀕危動植物物種條例 第5條

第5條

局長可藉在憲報刊登的命令,就任何附錄II物種的管有或控制概括地或為任何目的或藉提述任何情況,或就任何個案,以及有條件或無條件地豁免下述人士或標本,使其不受第15條的規限 —— (a) 某人或某組別或類別的人;或 (b) 某附錄II物種的標本,或某組別或類別的附錄II物種的標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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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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