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條
指定 —— (a) 就任何物種((b)或(c)段所提述者除外)而言——所有部分及衍生物,但下述項目除外 —— (i) 葉片、花、花粉、果實和種子; (ii) 部分或完全以該物種的木料製造的製成品(只限於符合以下規定者:在每一付運批次中,木料重量上限是10公斤);及 (iii) 樂器製成品、樂器零件製成品和樂器附件製成品; (b) 就Dalbergia cochinchinensis <交趾黃檀>而言——註明#4所涵蓋的部分及衍生物;或 (c) 就源自墨西哥及自墨西哥出口的Dalbergia spp.<黃檀屬所有種>而言——註明#6所涵蓋的部分及衍生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