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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瀕危動植物物種條例 第1條

保護瀕危動植物物種條例 第1條

第1條

根據《公約》,下列種羣的活體標本及狩獵品的每年出口限額分別為 —— (a) 博茨瓦納種羣——5; (b) 納米比亞種羣——150; (c) 津巴布韋種羣——50。 該等標本及狩獵品的貿易受本條例條文規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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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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