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
議會可為提供第(1)或(2)款提述的退休利益、酬金、花紅或其他利益或付款而設立、管理及掌控任何基金或計劃,或與任何公司或組織訂立安排,以由該公司或組織(單獨或與議會共同)設立、管理及掌控任何基金或計劃。
建造業議會條例 第3條
議會可為提供第(1)或(2)款提述的退休利益、酬金、花紅或其他利益或付款而設立、管理及掌控任何基金或計劃,或與任何公司或組織訂立安排,以由該公司或組織(單獨或與議會共同)設立、管理及掌控任何基金或計劃。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